根据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明火设备的定义: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从中可以看到,RTO作为废气焚烧设备,尤其是采用燃烧器的RTO可以说就是明火设备,这是毫无争议的。
根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明火地点、防火间距的定义:
2.1.8明火地点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21 防火间距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关于防火间距距离的要求:
一、根据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二、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根据以上两个规范来看:
①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明确有明火设备的概念的,而且明火设备与其他装置的防火间距有明确的要求。
②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没有明确的明火设备定义,但是有明火地点的定义,且规定了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
通过上述规范,依据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RTO属于明火设备,依据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TO属于明火地点。
两者规定的防火间距存在一定的差别。目前设计规范如有冲突从严的要求来看,一般把RTO与甲类厂房或者仓库等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设计为30米。
问题是,很多已经建成的工厂,最初并没有考虑RTO设备的防火间距。因此,现在增加RTO设备时,发现没有一个合适的位置能满足RTO的防火间距30米的要求。
通过我们的实践经验来看,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不要采用燃烧器的RTO,而是采用电加热的RTO设备,这个在实际的设计项目中,可以不被定义为明火设备或者明火地点。实际项目中有电加热RTO设备直接放置在甲类厂房的楼顶的案例。
本条来自我们实际的设计项目。
二、可酌情将防火墙设置在RTO设备周围,或使用防火隔热材料对原来厂房的气流流动处实施封,还可通过其他形式建立实体墙(防火),距离间隔上可以不满足国标规定,但要满足不低于15m的要求。
本条来自文献王存《基于蓄热式焚烧装置(RTO)的安全管理工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