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源环保 行业资讯 【以案释法】青白江生态环境局发布一批涉气类生态环境处罚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青白江生态环境局发布一批涉气类生态环境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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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生态环境局发布一批涉气类生态环境处罚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为不断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现发布3个涉气类生态环境处罚典型案例

01、成都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8日,青白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成都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1号喷漆房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在运行,查阅该公司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历史数据,发现2023年12月7日9时非甲烷总烃实测值为70.05mg/m³,超过了该公司执行的《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中的表面涂装行业排放限值要求(VOCs≤60mg/m³),非甲烷总烃超标0.17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启示意义】

本案系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企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要触及法律的底线。本案中的企业因初次违法、超标不到0.2倍并及时改正,对企业不予处罚,体现了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服务的举措推行到位,同时向企业宣传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

02、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9日,青白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见车间大门打开,车间内摆放有已经刷漆完毕待晾干的钢制门门框三樘,执法人员用纸张擦拭门框表面,纸张立即沾染上铁红色漆液,执法人员在刷漆房内发现有一桶使用中的水性铁红防锈底漆,桶内有一把刷漆的毛刷。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7.43万元的罚款。

【启示意义】

未在密闭空间喷漆属于低级大气类违法行为,反映出部分企业的环保意识淡薄。本案涉案企业未认真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了降低运行成本,获取最大利润,随意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大气环境,被处以罚款,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广大企业不应心存侥幸,应加强企业环境管理,按国家标准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03、四川某电缆有限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案情简介】

成都市于2024年1月9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2024年1月10日,青白江生态环境局接电力报警,显示四川某电缆有限公司用电异常,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3条生产线正在生产,1台喷码机正在使用,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废气处理设施正在使用,现场堆放有喷码后的成品电缆,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喷码生产单元停产的应急减排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7万元的罚款。

【启示意义】

用电监控系统能够真实直观反映工业企业生产用电状态,是环保非现场监管的常见手段。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接收到企业电力报警信息后,快速到达现场调查取证,及时锁定违法证据,将非现场研判与现场执法相结合,能有效打击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甚至每个市民都应当责无旁贷积极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来源:青白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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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紫源环保

紫源环保网站编辑从2013年开始从事有机废气治理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具有丰富的VOCs治理经验,擅长有机废气热氧化处理、有机废气吸附浓缩、吸附回收等治理工艺。联系我们:158-2008-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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