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过程中经常要用到 通风换气次数 这个指标,用来 评价全面通风和事故通风的效果 ,今天就将常用标准和设计书中有关通风换气次数的内容摘录出来,供大家参考和使用。
-工业通风及换气次数要求汇总-
一、 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6.1.5.2 在生产中可能溢出……
a)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6.6.1 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20m 3 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 3 /h; 如所占容积>20m 3 , 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 3 /h。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 3 /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40m 3 /h。
6.6.2 封闭式车间人均新风量宜设计为30m 3 /h~50 m 3 /h。
二、 GB 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6.4.3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房间计算体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应按房间实际体积计算;
2 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应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8.4.10 空气调节区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下表所规定的数值;
2 舒适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5次/h,但高大空间的换气次数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三、GB 50073-201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6.3.1~6.3.3 按下表确定确定气流流型和换气次数。
注: 1 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洁净室。
2 应根据室内人员、工艺设备的布置以及物料传输等情况采用上、下限值。
四、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
1. 锅炉房: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接换气次数≥3次/h,事故排风量≥6次/h ;
燃气锅炉房≥6次/h,事故排风≥12 次/h。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2. 机房: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5次/h(防护区)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2010版)
3. CO2 容器间:
CO2 专用的储存容器间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距地面高度≤0.5m应直通室外,换气次数4次和8次/h(事故)(储存间)
4. 水泵房:
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次/h 设计
五、 GB 50457-2008《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9.2.11 人员净化用室中的更衣室、气闸室,应送入与洁净室(区)净化空调系统相同的洁净空气。人员净化用室的净化空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 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医药洁净室(区)的更换洁净工作服室,换气次数宜为15次/h。
- 空气洁净度100000级医药洁净室(区)的更换洁净工作服室,换气次数宜为10次/h。
- 空气洁净度300000级医药洁净室(区)的更换洁净工作服室,换气次数宜为8次/h。
- 气闸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相连的医药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
六、 GB 50472-2008《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7.2.3 洁净室(区)所需的满足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送风量和气流流型,宜按下表计算。
注: 1 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洁净室。
2 室内人员少、热源少时,宜采用下限值。
七、GB 50704-2011硅太阳能电池工厂设计规范
5.3.8 洁净室换气次数按下表确定。
注: 1 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0m的洁净室。
2 室内人员少、热源少时,宜采用下限值。
八、HGT 20698-2009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5.5.4 凡空气中含有易燃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其机械通风量应经计算或根据实际操作经验确定,但通风设备选型风量不应小于6 次/h 换气。
5.6.3 事故排风量应按工艺提供的设计资料通过计算确定:
- 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 ,其风量可由正常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 对放散有害气体及爆炸危险气体的泵房及压缩机房,除基本通风外,尚应另外设置8次/h换气的事故通风。
- 设计计算容积确定方法,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按房间实际容积计算;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5.6.6 对于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安装有风帽或天窗) ,可设置送风式事故通风,送风换气次数亦不得低于12次/h。
九、《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和《简明通风设计手册》